法律審查制度應當重點明確內容: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制度,明確具體負責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的工作機構和人員,法律審查材料的範圍、內容、程序和提交要求。
法律審查範圍: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通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應當進行法律審查。除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執法實際,明確重大執法決定的具體範圍。
法律審計的基本流程是什麽?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規範法律審核流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承辦人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提交本機關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法律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同意或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行政執法承辦人未通過法律審查的,應當作出相應處理,重新提交法律審查;雙方不能就審核意見達成壹致的,由法制審核機構報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律審查的時間計入行政執法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是指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由行政機關按程序實施,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由本機關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是作出決定前的必要程序。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不得提交街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補辦審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