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存在正當防衛的說法,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如果他人毆打當事人家屬,當事人自衛還擊,不承擔刑事責任。詳情如下:
1,防禦範圍內不違法。
2.防衛過當造成對方輕傷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量刑壹般根據具體情節。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對“正當防衛”的誤解特別是,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大致有10種:
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二人以上打架時,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對他人侵害進行所謂還擊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2.假想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客觀存在,而非主觀臆想或臆測;
3.尚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是不相關的第三人的行為,而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6.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攻擊自己,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
8.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公安人員應當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不能適當地保護自己免受緊急避險;
10.壹開始是正當防衛,後來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種行為被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綜上所述,治安案件中的正當防衛的論點,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