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壹家醫院,以轉專業的形式為患者辦理入院手續;
2、在同壹醫院的同壹科室,因同壹疾病連續辦理再次入院手續的;
3、不符合出院標準,且讓其轉為自費壹段時間,再重新錄取或假錄取;
4.15天,患者因同壹疾病在同壹醫院住院或以其他診斷入院,但主要治療疾病仍與前次住院相同(相應疾病指南規定除外);
5.其他可以認定為分解住院的行為。
醫療保險可分為以下幾類: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指城鎮職工及其家屬的醫療保險,由職工本人和單位* * *繳納;
2.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主要指農村居民、城鎮低收入居民和城鎮失業居民的醫療保險,由居民個人繳納;
3.重疾保險:主要是指對罕見病、高發病、疑難重疾等重疾患者的醫療保險,由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費用。
4.醫療救助:主要是指對無醫療費用能力的低收入、特困、孤兒和殘疾人的醫療救助,由政府出資;
5.商業醫療保險:主要指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醫療保險,其保障範圍和支付方式由保險公司自行確定;
綜上,分解住院是相關政策禁止的。對於參保患者來說,支付壹次或多次住院費用增加了其經濟負擔。如果是隱性的“分解住院”,患者也要自己承擔住院期間的所有費用。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暫停相關責任人員或部門參與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醫療服務,直至終止服務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改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