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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後我需要被逮捕嗎?

逮捕他。

第壹,法律是否要求逮捕再審?

法律規定,逮捕也用於再審。

在司法實踐中,對已定罪的罪犯,因漏罪、新罪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而重新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時,將罪犯從其服刑的地方帶回羈押場所,習慣上稱為再審(或再審)。

刑事訴訟法目前沒有關於再審的規定,操作程序和辦理權限主要依據部門或地方的規定,而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因此,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有必要對發回重審的法律性質、發回重審人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發回重審的啟動、執行、法律後果和救濟渠道等進行明確規定。

二、再審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啟動再審。

再審的啟動理由必須是罪犯本人涉嫌犯罪,需要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

因此,發現漏罪、新罪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都應當成為法定事由。

但出於案件偵查和審理的便利,包括對同案犯的審理,不允許啟動再審。

再審的啟動必須是犯罪人涉嫌犯罪的訴訟程序已經啟動,即偵查機關已經立案、檢察院已經抗訴或者法院已經決定再審。

因此,再審的進行,必須以相應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檢察院的抗訴書或者法院的再審決定書以及相應的押解文書為依據。

2.被釋放再審人員的權利由啟動被釋放再審的原因決定。

發回重審是壹種服刑方式還是壹種強制措施,發回重審的人是罪犯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在漏罪或新罪的情況下,在押人員具有服刑和強制措施的性質,在押人員具有服刑和犯罪嫌疑人的雙重身份;

在啟動再審的情況下,應當將再審視為壹種強制措施,被退回再審的人只是具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無論是哪種情況,被發回重審的人都具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應當取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委托律師、辯護人、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但監獄法規定的通信、會見等權利的行使應當中止。

在漏罪或者新罪的情況下,已經減刑的,不受再審的影響,但應當中止申請假釋和取保候審權利的行使;

再審案件中,被羈押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原判決的減刑、假釋暫緩執行。

3.再審時刑期屆滿如何處理,由啟動再審的原因決定。

再審後,刑事訴訟法中司法機關辦案期限仍須各司法機關嚴格執行,不得因已在服刑而超期辦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多人對逮捕並不是特別了解,有些屬於發現新的犯罪行為,存在再審的情況,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把在押人員送到看守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前,如果發現被定罪的罪犯還有其他未判決的罪行,應當就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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