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核銷是指企業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將各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及時處理。屬於生產經營期的,作為當期損益;屬於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置後,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
擴展數據:
企業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的,取得破產宣告、工商註銷登記證明或者吊銷執照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
(2)因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且無繼承人的應收賬款,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3)涉及訴訟的應收款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敗訴,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視為壞賬損失;
(4)逾期三年的應收賬款,有企業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並能確認三年內無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類款項和賠償相關責任人員後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
(5)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境外且在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經依法催收後仍未收回,且3年內無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催收意見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匿、破產證明後,視同壞賬損失。
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單位所欠的款項,債權人應當與債務人同時核銷債權,並簽訂書面協議,相互提供內部處理債權或債務的財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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