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指的是壹種法律事實。權利主體的主觀意誌不受轉移是壹個法律事實和客觀現象。
2.法律行為是指壹種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
第二,具體內容不同
法律事件:戰爭、洪水、地震、死亡等。
2.法律行為:合法的法律行為如:履行合同,按期歸還貸款;違法的,比如盜竊搶劫。
具體例子
小明和小紅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小紅明天中午在校門口給小明送壹個文具盒,小明付給小紅10元。這是小明和小紅出於主觀意願達成的協議。這是合法行為。當然,兩者都要有相應的能力。
然而,如果小明高高興興地離開家去拿鉛筆盒,他卻不幸被大風吹走了。此時大風災害是法律事件,是獨立於當事人主觀意誌的。小紅和小明都不希望文具盒被大風吹走,但就在這個時候,法律事件的發生導致了這個文具盒銷售合同的終止。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必須是由於人的自覺作為和不作為。具有無意識能力的嬰兒、瘋子、白癡、精神病,以及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第二,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有犯罪故意但沒有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三、必須是經法律規範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第四十七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註:《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於202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