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力優先規則包括兩種情況:①證明力的優先順序應優先考慮可信度強的證據。(2)同等證明力優先原則,在同等證明力的情況下,壹種證據優先於另壹種證據。如果原件和復印件的證明力都得到確認,則應優先考慮原件。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同壹事實的多個證據的證明力: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更具有證明力;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調取證據的證明力;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證言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其證明力壹般小於其他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
衍生問題:
有哪些證據不能單獨用來認定案件事實?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a)各方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三)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
(四)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五)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