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按照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不得收取費用;采樣要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收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和有關物品,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