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
有些組織形式可以為所有者和投資者提供壹定程度的保護,如公司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原則,這是對其個人財產的有效保護。在選擇組織形式時,要權衡各種形式委托給業主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把責任控制在業主的意願範圍內。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責任和私人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給投資者的個人和家庭財產帶來風險。
2.稅收考慮
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是長期的、非常顯著的。所以企業主在註冊公司之前,要少用組織稅率和征收方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雙重征稅,而私營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問題。
3.適用於工業
選擇什麽樣的企業模式,跟創業者想進入的行業有很大關系。私營企業更適合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在個體農業、建築手工業、零售商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中占很大比例。有些行業的創業者要有合作精神,建立合作團隊,這就需要考慮私人合夥。比如成立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培訓機構等。,沒有合作夥伴,很難開展業務。而嚴重依賴資金和技術的行業不適合單幹。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業範圍更廣,可以考慮貿易、電子、化工等行業。
4.對啟動資金和未來資金的需求
不同的企業形式在成立時對資金的要求是不壹樣的,業主要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進行選擇。同時,不同形式的融資能力也不同,追加投資的難度也不同。民營企業的初期成本很低,但未來的融資能力也是最差的;公司制企業初期投入大,但可以籌集到更多的資本。
5.管理能力
企業主要評價自己的管理能力。如果他們不擅長管理,就應該選擇那些能把多種人才帶入企業的組織形式。私有制企業基本上完全依靠所有者的個人能力;私人合夥中的合夥人可以實現優勢互補;公司制企業中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可以讓職業經理人經營企業。
6.可控制性
在不同的企業形式下,企業主對企業的控制能力是不同的。壹些權力高度集中,而另壹些則相當分散。企業主要權衡他願意放棄的控制權和他希望從別人那裏得到的幫助。在私營企業中,所有者有權做出經營決策;私人合夥的每個合夥人都可以參與企業的管理;在公司裏,每個股東都有權幹預企業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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