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與刑事案件密切相關。普通公民肯定不會完全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也在處理具體案件。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我國公民和執法人員需要嚴格遵守。下面,我要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是什麽?
1.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對刑事勘驗、檢查作出了規定,內容為: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2.刑事訴訟法中包括哪些種類的勘驗?
1,現場檢查。現場勘查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勘驗的壹種偵查活動。犯罪現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場所和其他留下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的場所。《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迅速趕赴案發現場,保護現場。
2.物證檢驗。物證檢驗是指對偵查活動中收集的物品或者痕跡進行檢查、核實,以確定物證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對物證的檢驗必須認真細致。需要專業技術人員檢驗鑒定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
3.屍體檢驗。屍檢是指由法醫或偵查機關指定或聘請的醫生對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進行解剖或屍檢的壹種偵查活動。屍檢的目的是確定死亡的時間和原因,死亡的工具、手段和方法,為查明案情和罪犯提供依據。
4.體檢。人身檢查是指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依法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進行檢查、核對,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為。體檢是對活體的特殊檢查。
5.調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根據當時的情景和條件進行實驗,以確定與案件有關的事情在壹定情景下能否發生或者如何發生的壹種偵查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了查清案情,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調查實驗時,禁止壹切危險、羞辱或不道德的行為。
3.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有哪些註意事項?
1.偵查人員勘驗現場時,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
2.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對現場進行檢查。為保障勘驗的客觀性,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到場。
3.在現場勘驗過程中,偵查人員還應當及時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等進行調查和訪談,了解案發前和案發時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信息,及時采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
4、現場勘驗應當寫出書面材料,由調查人員、其他參加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重大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應當記錄現場。
《刑事訴訟法》第126條針對的是刑事偵查。刑事偵查也是我國執法人員的權利。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時,大家要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當然,檢查、勘驗需要經過部門嚴格審批,不能隨便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