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LZ所說的驗房協議,應該是指這壹條款:“甲方(包括甲方代理人、親友)在看房之日起六個月內,以任何理由通過乙方、本人或通過第三方(無論是中介還是個人)與乙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權人達成交易,壹經查實,視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構成違約並承擔。本人在實踐中從未接觸過此類案例,談壹下自己的想法,僅供參考。有學者這樣定義。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條款”經常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它有五個特點:壹是免除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因此,從定義和特征上看,該條款確實涉嫌霸王條款。但是,霸王條款並不等同於無效條款。首先,從合同的整體效力來看,客戶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當他簽字時,他應被視為已經知道該協議的所有內容。聲稱自己因為粗心沒有仔細閱讀條款,後來又說不了解相關內容,並不會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第二,個別條款的效力不會影響合同整體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該條款涉嫌霸王條款,也會侵害客戶的合法權益。當產生爭議時,將根據條款的效力解決爭議,整個協議不會被視為無效。第三,該條款類似於“競業禁止”條款,有保護中介商業秘密的意圖。從法律上講,這種意圖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它只是在條款上過多地剝奪了顧客的自由選擇權。比如六個月的期限太長,違約金太高,這些都可以作為客戶解決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的論據。從中介的角度來看,該條款並未籠統規定客戶不得找其他中介,而是將對象限定為“該房屋”,可見中介無意要求客戶通過其解決住房需求。僅從這壹點來看,該條款不會被認為是無效的。我的觀點是,客戶在與中介簽署任何協議之前,都應該仔細閱讀所有條款。如果他們對條款有疑問或異議,應積極與中介溝通要求修改,否則不會簽字,壹般中介會做壹些讓步。如果簽訂協議後中介消極對待客戶,客戶可以根據中介的行為更換服務人員,甚至解除中介合同。畢竟中介還是希望促成交易的。消極服務應該只是個別服務人員的問題。只要客戶積極溝通解決,相信還是可以避免打官司的。如果妳要打官司,不要害怕。我上面說過,即使合同有效,法官也不會支持霸王條款對客戶的過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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