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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如何解決沖突?

參照我的《論行政法規沖突的適用規則》,行政法規沖突解決的原則。

1.同級規範沖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同級其他行政法規之間的沖突。其中,規章之間的沖突最為突出,包括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和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解決原則:被授權人的授權立法優於其權限立法,授權立法優於越權或越權立法等幾個標準。此外,還可以確立合理性原則,對相互沖突的規範內容進行比較,看哪壹個更符合或接近憲法和法律確定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哪壹個更合理可行。

比如在查處無證出版物印刷企業時,《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出版部門可以處理,《印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公安、工商部門處理。這兩個同級行政法規在這個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明顯矛盾。基於合理性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鑒於出版部門的執法力量和措施相對較弱,由出版管理部門對那些新設立的、交通便利的進行查處是合適的;對於比較偏僻,當事人不積極配合的,可以移交工商部門查處;情節嚴重、復雜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2.新舊法律規範的沖突是指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之間的不壹致。應當體現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但對於新法生效前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決定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新法生效後的違法行為自然適用新法。)

例如,近年來,隨著法制化進程的步伐,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修改和修訂更加頻繁。執法人員要時刻關註法律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比如2011修訂了《出版管理條例》。近日,由於行政許可事項變化等原因,修訂方案被提上日程。法律條文的變化會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

3.特別法與普通法發生沖突時,原則上以特別法的規定為準。特別法優先適用的規定壹般適用於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規範,即法律與行政法規等之間的法律規範。低級法律規範的特別規定壹般不適用於效力級別不同的法律規範,但基於高級法律規範的授權或者確認,應當首先適用低級法律規範的特別規定。比如《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是普通法,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是特別法。

4.在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範之間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效力等級高的行政法律規範。根據憲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種形式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效力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但是,效力高的行政法律規範授權效力低的行政法律規範作出不同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優先適用效力高的行政法律規範。

5.不同地區之間的規範沖突是指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單行條例往往對相應事項作出不同的規定,地區差異和人口流動性決定了它們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發生沖突的必然性。對此,要註意三點:壹是地方性法律規範原則上只適用於本行政區域;二是涉及不動產的,原則上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規範;三是在資格、能力、身份的認定上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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