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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內部合同約定是否合法。

企業內部員工合同,在企業與員工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為表達真實意願而達成的協議。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企業職工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的基礎上簽訂的內部合同存在瑕疵,可以撤銷。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

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方能生效;

2.無權代理人以我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我追認,對我才有法律約束力;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債權人追認無效。

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認要件

1.行為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效力未定行為的本質是行為人代表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人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不存在追認問題。

2.我必須有行動的能力。當批準壹項效力未定的法案時,我必須有能力。這不僅意味著我在批準時必須有行為能力,而且意味著我在實施民事行為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3.批準行為必須合法。其效力將被批準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承認可以追認違法行為,就等於允許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那麽我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違背了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也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沖突。但是,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依法簽訂的合同才有效,企業職工內部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當事人在簽訂時是否表達了真實意思。如果意圖真實,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則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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