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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糾紛

法律分析:1,協商是解決外資合作雙方爭議的最佳方式,既能有效解決問題,又不傷害和諧。在適當的情況下,請當地政府調解也是壹種有效的方式。

2、提交仲裁,這可能是解決雙方矛盾的最佳選擇之壹。大多數外商喜歡在合資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款。仲裁機構可以選擇國內外著名的商事仲裁機構。但在選擇時,根據中國法律的要求,應註意仲裁機構的全稱。非常設仲裁機構壹般最好不要選擇。另壹方面,會明確規定仲裁地點和仲裁的法律效力。由於中國是紐約公約1958的成員國,成員國的商事仲裁裁決普遍得到承認和執行。

3.法院訴訟和解。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去法院訴訟才是最終的解決辦法。雖然中國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外國法院進行訴訟,但在實踐中往往不可行。因為即使有司法協助協議,外國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在中國法院得到認可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石。仲裁不同於訴訟,因為仲裁的自願性體現在仲裁協議中。在仲裁協議中體現仲裁法自願原則的壹系列環節,如自願選擇仲裁解決爭議、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自主選擇仲裁員、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約定的審理方式、庭審形式、裁決書是否附有理由等。仲裁正是因為其獨特的獨立性而被民事經濟糾紛當事人普遍接受。協議仲裁是仲裁過程中實現自願原則的最基本保障。它要求將爭議提交仲裁,並且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相互授權。沒有雙方的共同同意,任何壹方都不能單方面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即使壹方單方面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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