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要求法院通過審理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由依法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公民或法人進行。
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身或者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請求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國家機關和有起訴權的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理,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進行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都是基於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審理任何案件。如果法院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判,就叫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著訴訟審判程序的開始。
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費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或免繳未獲批準,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