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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條)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情節嚴重。

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分清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不知道,但由於自己缺乏業務知識和經驗,或者由於調查研究不夠、工作作風不夠、思維方法簡單片面,錯誤的行為,即使造成了壹定的危害後果,壹般也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打探私事、謀取私利,偽造材料、隱瞞信息、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者壹次不移交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

3 .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處理意見,無正當理由仍不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違法犯罪活動的;

5 .行政執法部門分管領導阻止轉移的;

6.隱匿、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本單位謀取私利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騙取工程款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見“濫用職權罪”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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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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