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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全文參照《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規定包括規範監察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中止其履行職務。《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如下:1。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2、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行政處分;

3.公職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監察機關可以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針對違反法律的公職人員;5.黨員、公職人員嚴重違反黨紀,涉嫌犯罪的,由黨組織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6.監察機關應當對黨員、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壹般應當與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當;7.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決定中止其履行職務。處罰類型:01警告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處分。這是對犯錯誤的黨員的警告,使他註意和警惕。壹般來說,如果由於經驗不足或疏忽而違反黨的紀律,或者錯誤屬於思想品質,但錯誤的性質和後果並不嚴重,可以給予這樣的紀律處分。

02

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的嚴重警告。壹般來說,如果黨員的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更嚴重,但不構成更嚴重的黨內紀律處分,可以給予他嚴重警告處分。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如上所示,規範了監察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建議在職公職人員了解規定並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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