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與消防有關的法律,規定了我國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針、政策、組織機構、職責權限、活動原則和管理程序,用以調整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消防關系的行為準則。現有的消防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消防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
(二)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三)消防規章是國務院主管部門、地方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和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據。
(1)國務院部委規章、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據統計,消防管理方面的部頒規章有30多部。比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條例》(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條例》(公安部令第108號)、《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條例》(公安部令第109號)、以及
(二)地方政府規章,是地方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和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比如《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消防栓管理辦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地方政府規章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是消防監督管理中常見的法律依據。它是某壹地區在消防監督某壹方面或某壹行業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適用範圍比較簡單,所以數量較多。
(4)消防技術標準是我國各部委或地方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用於規範消防技術領域中人與自然、科學與技術關系的導則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這些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必須遵照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