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找到執行法官,向執行法官描述了自己的情況,並表達了協商還款的意向。
(1)事實上,債權人將債務人訴至法院後,法院並不會立即判決強制執行。壹般情況下,法院會優先考慮雙方進行庭外調解,就欠款問題進行協商,看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的還款意願,債權人能否接受協商分期還款的方案;
(2)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後,也會有協商還款的機會。債務人會找到執行法官,告訴他自己的情況,表示願意協商還款。法院還將組織雙方再次進行庭外調解;
(3)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債權人不接受通過協商分期還款,法院是無能為力的。如果債務人有執行能力,法院會強制執行。債務人有執行能力的,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程序。
(4)如果債權人接受分期還款,建議債務人在三年內還清欠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為三年。在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接受三年內還款。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8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者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二、分期法院如何調解?
1.關於法院調解分期還款,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並送達雙方,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此外,如果對方不履行分期還款義務,則構成預期違約,即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壹方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將無法履行合同。預期違約雖然不直接損害債權人的實際債權,但侵害了債權人的預期債權,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還款協議或合同,要求債務人壹次性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