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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後保單如何處理?

被保險人死亡的,可以變更被保險人以保持合同有效;本合同中註明的“法定繼承人”是指申請人的繼承人。

在被保險人身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無權申請退保本保單以獲取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身故,則是投保人的第壹繼承人,即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均擁有此保單。

但公證程序較為復雜,還需要產生相關費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替代辦法是要求家裏的相關人員(即被保險人的第壹順序繼承人)寫壹份* * *聲明,指定專人繼承本保單的權利義務,辦理本保單的相關手續。

在保險公司的保障實踐中,壹般保險公司的正常做法是需要公證的,即由壹個人召集被保險人的所有第壹順序繼承人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約定其中壹人為該保單的權利人,然後申請退保或繼續持有該保單。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保險合同終止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返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返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具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變更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壹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黨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人民網-保險法司法解釋:身故保險金的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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