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惡”包括:
1.控制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2.利用宗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裏,稱霸壹方,欺壓殘害百姓等惡勢力;
3、在征地、土地租賃、拆遷、工程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4.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土地承包和流轉等行業和領域,敲詐工程、惡意投標、非法占地、亂占土地、非法捕魚、以車逃費的黑惡勢力;
5、在集貿市場、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等惡勢力;
6.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7、非法高息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8.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9.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對互聯網上的黑惡勢力進行威脅、恐嚇、侮辱、誹謗和騷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