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單位存款管理,規範金融機構單位存款業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人民幣單位存款的金融機構和參與人民幣存款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單位存款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和社會團體在金融機構辦理的人民幣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存款。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存款業務的管理、監督和審計,協調存款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爭議。
第五條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單位存款業務。
第六條經批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範圍內吸收單位存款,並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財政撥款、預算資金和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單位存款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將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存入銀行的法律行為。作為銀行存款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管理和監督,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各單位的現金除核定的庫存限額外,還必須存入銀行。單位現金必須存入銀行,是我國金融法規中壹以貫之的規定,其目的是加強對單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存入開戶銀行”,銀行應當依法支付存款單位的利息。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的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