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點是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法定責任原則是指法律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中。當存在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時,應當按照事先約定的責任性質、範圍和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包括以下內容:刑法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壹法律依據,罪刑法定;特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反對武斷的責任;反對有害溯源;同時,允許人民法院行使壹定的自由裁量權,準確認定和歸屬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因果關系原則不僅包括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還包括人的意誌、心理、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其內容包括: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確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要區分這種因果關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法律正義精神在歸責原則中的體現。其內容為:法律責任的性質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適應;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和種類應與非法行為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相稱;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也要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原則,是指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既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又要保證沒有責任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責任的歸責意義
法律責任的歸責,也稱法律責任的歸屬,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判斷和確認。不同的法律責任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責任是否成立,取決於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後果是否符合責任的構成要件。
歸因是壹個復雜的判斷責任的過程,在判斷、確認、追究和免除責任時必須遵循壹定的原則。歸責原則是特定法律制度價值取向的體現。它壹方面指導法律責任的立法,另壹方面指導法律實施中的責任認定和結論。
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責任法定原則、因果關系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自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