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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

保險詐騙是指以保險為名或者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詐騙、非法經營保險業務詐騙和保險合同詐騙。保險詐騙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保險詐騙的後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實施保險詐騙,都將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

1.(刑事責任)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處沒收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發生保險事故的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2.保險詐騙產生的原因:壹是社會道德滑坡、誠信缺失、司法腐敗等外部因素。其次,主要在於保險公司內部對保險欺詐的防範和處置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措施不到位、機制不完善、效果不佳。創新反欺詐合作機制,推進保險反欺詐市場化。保險公司和公安部門才能真正建立廣泛、深入、持久的合作關系。保險公司可以大大降低反欺詐調查成本,規範反欺詐成本,提升反欺詐調查能力,增強反欺詐調查效果。建立反欺詐獎勵基金,實現社會化保險反欺詐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反保險欺詐需要調動各方積極性。保險公司應當設立保險反欺詐基金,對公司內外舉報、調查和協助查處保險欺詐案件的有功人員進行獎勵,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強團隊建設,推進反欺詐專業化,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反保險欺詐專業團隊,負責公司反欺詐工作的調查、推廣、培訓、公關和欺詐案件調查,提高公司反欺詐專業能力。加強制度建設,推進反欺詐制度化。反保險欺詐應以預防為主,打擊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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