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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嗎?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該條款的含義是:(1)有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無需委托他人;(2)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業務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即招標人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這是因為:第壹,招標文件是整個招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有約束力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招標活動的憲章。包括招標項目的主要技術條款和價格要求、評標標準、主要合同條款等重大實質性信息,專業性強,內容復雜,對編制人員的專業水平、投標經驗和對投標人信息的掌握要求較高。能否編制壹份完整嚴謹的投標文件,直接影響到投標的質量,也是投標成敗的關鍵。因此,如果招標人自行投標,要求招標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具備獨立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二、評標的有效組織是保證評標工作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標準進行,維護招標公平公正,避免爭議,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重要環節。因此,如果投標人自行投標,必須具備有效組織評標的能力。如果需要專門的團隊來組織工作,要對招標項目的專家來源等等有廣泛的了解。

為了保證自行招標的質量,防止自行招標人在沒有投標能力的情況下投標,或者擅自改變招標程序和評標標準,造成招標工作混亂,監督其為投標人提供平等的機會,切實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本條還規定,對於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雖然備案制不是前置審批制,只是要求當事人在自行投標的同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查,但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備案制掌握情況,發現自行投標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要求其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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