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或者處理沒有具體決定或者處理權限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意決策或處理事項;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擅自放棄該職責;
第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當履行職責。
濫用權力是違法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之壹。行政機關的決定雖在其職權範圍內,但不符合法律賦予該權力的目的。行政機關不能自由行使權力。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是為了服務公眾的利益,也是為了更具體、更具體的目的。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濫用權力。
濫用公權力的四大危害:
①公權濫用侵害弱勢群體權益。
②公權濫用破壞社會公平正義。
③公權的濫用擴大了貧富差距。
(4)公權濫用激化矛盾,助長犯罪。
限制公共權力濫用的途徑;
1.權力濫用的政治制約模式
2.權力制約的法律制約模式
3.權力濫用的社會制約模式
4.權力濫用的道德約束模式
濫用權力是違法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之壹。行政機關的決定雖在其職權範圍內,但不符合法律賦予該權力的目的。行政機關不能自由行使權力。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是為了服務公眾的利益,也是為了更具體、更具體的目的。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為濫用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