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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對失信人有哪些限制?

疫情期間,對失信人員的限制措施如下:

1,限制高消費;

2.限制出境;

3.聯合限制招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

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4.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5.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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