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2、父母探視子女,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原則。
3.父母探望子女,不得妨礙繼父或者繼母撫養子女。
4.探視權的行使可經父母雙方同意,並可達成分居協議。
5.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壹方父母撫養,但無論哪壹方父母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都應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使未成年子女在健康、安全、有益的環境中成長。
子女撫養費標準如下: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由兩個以上子女負擔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3.維護費定期繳納,有條件的可壹次性繳納;
4.父母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產抵付撫養費;
5.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壹方父母直接撫養孩子,直接父母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但直接撫養方的能力明顯不能保證子女的需要,影響其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是到孩子十八歲為止。
綜上所述,* * *離婚後,夫妻雙方需要保持良好的溝通與合作,並由* * *負責孩子的成長與發展。任何爭議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