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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和影樓合作違法嗎?

當然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

公立醫院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出租或承包醫技科室。出租或承包醫療科室的國家政策早就明令禁止,這次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需要註意的是,之前出租、對外承包醫療科室的行為,被定性為出租人和用人單位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行政處罰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區分了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衛生機構出租、承包診療科室的行為。

第壹百條規定了在境外出租或者承包醫療科室的法律責任,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可見,罰款金額明顯提高,人受到了懲罰。

公立醫院合作模式與社會資本合規:

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這種合作模式的合規性毋庸置疑。但由於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和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入。收入分配很好理解,什麽是“變相分配收入”,法律上並不明確。

社會資本與其自身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關聯交易,如作為藥品、醫療器械的獨家供應商獲取利潤,是否屬於“變相分配收益”,是法律的模糊地帶。在這些問題沒有明確之前,肯定會影響部分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合作設立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的意願。

公立醫院和社會資本應先設立營利性法人,再設立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資本先建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然後公立醫院以特許經營、醫院托管、技術合作、成立醫聯體或醫院集團等形式與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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