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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動物檢疫證明的罪名是什麽?

根據相關法律,屬於偽造證件罪。

法律分析

偽造文書罪不僅是偽造機關文件罪;偽造政府文件罪的構成包括四個方面:壹是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該罪;第二,本罪的客體是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機關制作的公文和使用的印章、證件,是對社會某些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三、本罪只能是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本罪;四、犯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他們犯罪的客體、主體和主觀方面是相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異,後壹種犯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或者搶奪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然後進行變造、買賣,或者銷毀買賣的公文、證件、印章,由於行為人先後實施了兩種犯罪,且兩罪有牽連,應當按照牽連犯原則處罰,但兩罪法定刑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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