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述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
(二)確定婚前財產的範圍。壹方的婚前財產通常包括房產、車輛、存款、股票基金以及婚前購置的其他貴重珠寶物品。二婚要註意。第二次結婚前的財產,第二次結婚後獲得的上壹次婚姻的財產,第二次結婚後承擔的上壹次婚姻的債務的確認,都需要在起草協議時列明。
(3)明確婚後婚前財產的歸屬。陳述以上所列財產,哪些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哪些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另外,可以在協議中寫明,婚後產生的收益,如股票基金、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仍屬於當事人個人財產。
(四)明確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時間。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協議在雙方完成結婚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有時為了增強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效果,當事人會在協議中加入公證或律師見證等生效條件。
(五)解決爭議的方式。這壹條款是關於如何處理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壹般協商優先。如果協商不成,將向法院提起訴訟。
(6)簽名和時間。最後需要雙方簽字並註明時間。
如果擔心協議會影響夫妻雙方的感情,或者夫妻壹方不願意在協議上簽字,可以參考以下三點建議:
(1)結婚前,充分了解對方的情況,包括自己名下的財產,為什麽離婚,出身家庭,對於孩子,也要多和他們溝通。
(2)婚前銀行存款與婚後銀行賬戶分離,如確定婚前賬戶余額,婚後收支新開賬戶等。婚前存款不要和婚後存款混為壹談。
(3)如果婚前有股票或基金賬戶,不建議在婚姻存續期間操作。實際經驗中,如果有經營收入,基本上也是壹樣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