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印章雕刻。
2.承諾時限:承諾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
3.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不收費。
二、法定依據:
《公安部關於實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知(2000)36號;
《四川省公安廳關於規範印章治安管理系統中印章信息格式的通知》,川公安發(2003)55號;
二、搬運條件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刻制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發票等。,並持單位介紹信或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到區公安分局治安窗口辦理印章業務。其中包括:
(壹)機關、事業單位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單位須提供編委出具的文件或上級部門的批文。
2、機關、事業單位下屬部門刻制印章必須有單位介紹信。
(二)黨、團、工、婦需提供上級組織的證明刻制印章。
(三)各類協會、學會應由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或《許可證》復印件。
(四)社會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辦學等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證書和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
(五)企業刻制印章
1,新設立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必須用工商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刻制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2.企業應加蓋合同專用章,除公司書面申請外,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刻制發票專用章,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除非公司寫申請。沒有開戶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不能刻制合同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
(6)私人門診部刻制印章需提供衛生局頒發的《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
(七)原印章需要重新刻制的,需由單位出具證明,並將舊印章交回公安機關統壹處理。
(8)如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屬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應先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壹月後憑報紙和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辦理刻制印章手續。
四。程序:
(1)受理: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或個人,寫好申請書,到區公安局治安窗口提出申請。及時接受符合標準的情況;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應當當面通知申請人補齊資料後方可受理,並同時出具取章通知書。
(二)蓋章:承辦人將申請材料錄入印章管理信息系統,由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刻制印章..印章刻好後,返回公安局治安窗口。
(3)蓋章:申請人持《蓋章通知書》到公安局治安窗口領取印章,將舊印章交回公安局統壹銷毀。
(四)歸檔:印章刻制工作結束後,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