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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根據202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規定》。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為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拆借和還本付息為主要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的融資需求,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條例實施以來,不僅規範了民間借貸行為,統壹了法律適用標準,而且解決了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量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受到了國內外媒體的廣泛關註和高度肯定。普遍認為,這壹司法解釋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趨勢和我國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有關部署,對加快民間借貸陽光化進程具有深遠意義。但同時也要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高、範圍廣、邊界模糊等。壹些NPC代表、CPPCC委員和企業家多次建議修改和完善民間借貸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2017以來,先後到浙江、江蘇等地調研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廣泛聽取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2018年8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218號)。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 * *而被告人為借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 * *為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 * *和被告為借款人只起訴借款人,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 * *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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