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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強制”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從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由省政府法制辦和清華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共同制定的《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目前已基本定稿,將於今年2月1至3月13在蘭州市城關區、慶陽市西峰區、平涼市舉辦。

本指南涵蓋總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等17章節,內容詳實。其中,《指南》第十六章關於“暴力抗法的處理”的相關規定引人關註。第十六章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可以當場對拒不服從的人給予口頭警告。義務人仍拒不服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合理的身體強制手段排除障礙,強制其履行義務。”同時,第十六章還規定了“暴力抗法行為的正當防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武力予以制止。”《指南》中明確,上述兩條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據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本《甘肅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南》的初衷是城管在實際執法中遇到了壹些實際問題,意在更好地規範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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