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規定的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這是國家層面對女職工產假的基本規定。
二、上海產假
上海在遵循國家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提高了女職工產假待遇。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公民依法結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婚假增加七天。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可再享受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產假與產假享受同等待遇,陪產假期間配偶工資按其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支付。
因此,在上海,晚育女職工的產假總天數為158天,其中國家規定的產假為98天,上海市增加的產假為30天。
總而言之:
上海晚育產假為158天,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和上海增加的30天產假。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應當獲得相應的工資和勞動保障。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7條規定: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31條規定:
依法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天婚假。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可再享受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產假與產假享受同等待遇,陪產假期間配偶工資按其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