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前者是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客觀現實;後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產生的印記和物體運動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很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2.證人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向法庭或者當事人提供證言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或者證言;
3.人證是有說服力的,但是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人證的比重是不壹樣的。
什麽是物證?
指能夠以其外在特征、物質屬性、位置、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物體、物質或痕跡。物證是證明案件的外部形態、性質和存在的證據,是壹種重要的訴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應用尤為廣泛。物證可能是偽造的,容易與嫌疑物品混淆,與案件事實的聯系也不容易認定。因此,應該仔細檢查物證。對物證的檢驗可以采用鑒定、辨認等方式進行,並應當與案件的其他證據進行比對(見司法鑒定、刑事技術、痕跡檢驗、司法物證檢驗、司法化學檢驗、法醫物證檢驗)。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綜上所述,人證物證都有說服力。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壹般包括證人證言;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體痕跡。物證本身就是從外在特征來證明壹個客觀存在。如果證明對象明確,其證明效力水平就很高。證人,嚴格意義上應該是證人的證言,需要用其他證據佐證才能成立。壹般來說,僅通過證人很難確定其真實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