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以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的應急預案。內容包括:
(壹)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場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場所和暫時貯存場所的工作制度,以及將醫療廢物從產生場所運送到暫時貯存場所的工作要求;
(3)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運送和登記以及醫療廢物運送到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規程以及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和暫時貯存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測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指導和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輸、暫時貯存和內部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指導和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輸、暫時貯存和內部處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的應急處理;
(四)負責組織醫療廢物管理培訓;
(五)負責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並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