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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2017法律法規聚焦:合同終止

在銀行職業資格壹欄,我們為廣大考生精心準備了《銀行2017法律法規聚焦:合同解除》。趕緊學起來,做好充分準備。祝各位同學考試順利。

合同中止

1.合同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1)債務已按約定履行;

(二)合同終止;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2.合同的終止

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協議。妳可以終止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滿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壹方主張按照規定解除合同。應通知另壹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步偏移

雙方互欠到期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的,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相互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經雙方協議抵銷。

存款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合存放或存放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但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收取定金。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接收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的,提存債權消滅,提存扣除提存費後歸國家所有。

5.豁免和混淆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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