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私募債券發行前,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材料報本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登記表;
(2)發行人章程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
(三)發行人授權機構關於本次私募債券發行的決議;
(四)私募債券承銷協議;
(五)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六)承銷商盡職調查報告;
(七)私募債券托管協議和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對本次私募債券發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函;
(十壹)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發行人的財務狀況。
(三)本次發行私募債券的基本情況和發行條款,包括私募債券名稱、本次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的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承銷機構和承銷安排;
(五)私募債券存續期間募集資金的用途及變更資金用途的程序;
(六)私募債券的轉讓範圍和約束條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八)償債保障機制、分紅政策、私募債券受托管理、私募債券持有人大會等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安排;
(9)私募債券的擔保(如有);
(十)私募債券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的具體安排(如有);
(11)本期私募債券的風險因素及豁免提示;
(12)仲裁或其他爭端解決機制;
(十三)發行人關於本期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合法合規、發行程序合規的聲明;
(十四)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十五)其他重要事項。
債券轉讓申請書規定: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申請在本所轉讓私募債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在轉讓前與本所簽訂私募債券轉讓服務協議:
(壹)服務轉移申請書;
(二)私募債券登記證明;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