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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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量刑壹直是群眾關註的焦點。對於誹謗罪,是指故意編造、傳播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告知後已經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需要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現就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樣的誹謗信息,實際上已經被點擊、查看了5000多次,或者被轉發了500多次。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因誹謗罪受過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