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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救濟金後找到工作怎麽辦?

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找到新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經辦機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發現騙取失業救濟金的,不僅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還應當在原基礎上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失業保險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壹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和失業登記證明,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培訓的情況。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辦理領取手續或不說明求職情況的失業人員,視為再就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麽?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就業非因本人意誌中斷,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4.凡是符合資格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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