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比如很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錄用時(註:向用人單位報到前)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
1,簽約時間不壹樣。三方協議是學生在校期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畢業生離校正式到單位報到後簽訂的。
2.不同的主題。三方協議的主體是三方,即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雙方,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3.內容不壹樣。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納入就業計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記錄,是勞動關系建立的法律憑證。
4.目的不壹樣。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未來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協議,是今後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的合法權益。
5.適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協議的制定和爭議的解決主要依據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定、民法和合同法,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爭議主要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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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