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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正式淵源

教育法的起源被稱為“教育法的淵源”。指教育規律形成的力度。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教育法律的真正來源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稱為物質意義上的來源。通常是指其形式淵源,即教育法創立的方式。這部法律是以什麽樣的國家機關和方式創立的,它表現為什麽樣的法律文件,這取決於教育法的性質,但也受到國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傳統、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

歷史上教育法的來源主要有:習慣法(不成文法)、判例、規範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條約等。我國教育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家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

其特點:(1)成文法是主要形式;(2)制定和頒布教育法規的國家機關地位不同,名稱和效力也不同。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教育法規、教育條例和教育條約、協定;(3)教育法律規範性文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6年4月1986日通過,並於2006年7月1986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不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學校設置規劃的;(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三)未定期檢查校舍安全,及時維修改造的;(四)未按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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