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10 ~ 29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3.ⅲ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1 ~ 2人死亡的重大危險源。
根據重大危險源的類型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四級,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為壹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為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為三大危險源;屬於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壹般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確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其註冊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安全評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可以與本單位安全評價壹並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價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按其危險程度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其中壹級為最高等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分析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壹)構成壹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有毒氣體實際(在線)量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之比之和大於等於1;
(2)構成壹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可燃氣體的實際(在線)量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之比之和大於等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