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標公告和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招標人名稱、地址等信息;
(二)標的物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付日期;(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方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和時間;
(五)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七)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
3.招標文件定稿後,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提交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招標人應確定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從發出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於20天。
4.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壹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所稱專家應當在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單或者招標機構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那些已經進入的應該被替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