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麽?
1,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
2.保證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決;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去除
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等。
5.補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申請財產保全,保全財產的價值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壹般不能明顯過度保存。但被申請人無其他財產可供保全,且保全的財產不能分割。所以房子可以過度保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