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壹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人數也屬於重傷範圍。
事故的含義包括:
1.事故是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的任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意外是突然的、意想不到的事故。由於事故原因非常復雜,在鑒定櫃子時往往會涉及到很多偶然因素,所以
2.事故的發生帶有請示烹飪的性質。在事故發生前,人們無法準確預測何時、何地、何種事故會發生。
3.事故是指迫使正在進行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和終止了人們的正常活動,必然會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所以,意外是違背人的意誌,人們不希望它發生的事件。
4.事故是壹個動態事件,從危險的加劇開始,以壹定的邏輯順序,通過壹系列原因和事件在系統中流動,產生損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傷害、死亡、職業病、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事故。
5.事故可分為生產事故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生產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突發事件。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