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其遺產或其他事業所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二、意誌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三、有效遺囑的七種形式
1,自書必
遺囑的所有內容都應該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
2.遺囑代表書籍
其中,《繼承法》規定的代理書寫的遺囑,由代理人註明日期,其他人員無需在日期上簽名,只需簽名即可。《民法典》規定,代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和兩個以上見證人共同簽署,且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簽署同壹日期,這樣才能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3.打印遺囑
如果遺產未被處理,但遺囑人留下了印刷遺囑,則應適用民法的規定來識別印刷遺囑。
4.記錄遺囑
遺囑人和每個見證人在記錄過程中都要說出自己的名字和日期,事後的任何補救行為都不能將無效的記錄遺囑變成有效的記錄遺囑。
5.視頻將
視頻遺囑的效力應嚴格按照《民法》的規定來認定。遺囑人和見證人未在視頻遺囑中分別寫明時間的,該視頻遺囑應視為無效。
6.遺囑公證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與《繼承法》第17條第1款的內容基本壹致。
7.口頭遺囑
其中,《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的壹種遺囑形式。本條沒有規定口頭遺囑的訂立日期,即日期不是口頭遺囑效力的重要要件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