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可以在移交法院後七日內提起。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相關裁定,並告知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二、起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起訴所需材料如下:
1.提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起訴,並記入筆錄。民事訴訟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有權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
2.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和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3.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4.借條原件應妥善保管,當庭質證,復印件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