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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和逮捕預審由誰負責?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對犯罪後企圖自殺、脫逃或者逃跑,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勾結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予以拘留。

人民法院無權刑事拘留。法院具有司法羈押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沖擊法庭,或者有其他妨害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並處1.5日以下的拘留。無論是哪種拘留,無論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公安機關都要執行。

2.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需要立即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可以拘留;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的,可以不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拘留的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類似於逮捕,都屬於羈押,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時候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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